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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低保就像一把“保护伞”
为许多困难群众“遮风挡雨”提供生活救助
不过小编可要提醒大家
在申请低保时
若想要动“歪心眼”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
那可是会受到惩罚的!
近日,沈阳市法制办公布《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。
《细则》规定申请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,若采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、家庭财产,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金,或有劳动能力、无正当理由经三次介绍岗位拒不就业的......,若情节严重,将6个月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或停发低保金,并计入个人信用记录。
想必大家都知道在申请低保时
对家庭收入有一定的要求
那么具体有哪些要求你了解吗?
例如:家庭收入指的是哪些范围?
如何计算呢?
家庭收入的范围
《细则》规定,城乡低保以家庭为保障单位。
城市低保家庭收入主要包括:
工资、退休金、各种保险金、补偿金、灵活就业收入等工资性收入。
农村低保家庭收入主要包括:
土地收入、农闲时段劳动收入、宅基地收入、种粮直接或者综合补贴、养殖业收入、畜牧业收入、运输业收入、林业收入和建筑、加工、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。
家庭收入计算方法
注意
从业人员的工资低于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,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。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、(外)祖父母、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(扶)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、重病患者,可单独申请低保。
说完了家庭收入
那么保障金该如何确定呢?
《细则》明确:
城乡低保家庭保障金,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。其基本计算公式为:家庭保障金=(当地城乡低保标准-家庭月人均收入)×家庭保障人口数。
《细则》还对一些人员的保障金进行了上浮
让我们看看都是哪些人员?
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60%
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法定赡(抚、扶)养人的“三无”人员。
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30%
70周岁以上老人;一、二级重度残疾人员,一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残疾人;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;丧偶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;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。
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20%
60周岁以上老人;三级及以下的残疾人;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;在乡老复员军人、复员军人、烈属、因公及因病牺牲军人家属,在乡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。
除此之外
若有以下十种情况不予办理城乡低保
↓↓
1
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,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。
2
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的。
3
城市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(建筑面积)明显超标的(人均30平方米)或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住房、两处以上房产、其他商品类住房的。
4
农村申请家庭因征地回迁楼房,人均住房面积(建筑面积)明显超过政府当时规定的回迁标准的
5
申请家庭3年内购买商品房、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申请家庭在本市落户不满2年的;
6
申请家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(包括高档家用电器、服装、金银首饰、装饰品等)的;有机动车的(用于代步的摩托车、电瓶车除外);有高价收藏品或者投资有价证券的;有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馈赠、礼金支出的。
7
申请家庭成员1年内有出国出境留学(公费、全额奖学金等情况除外)、经商、务工、定居、非特殊原因有出入境记录的。
8
征用土地地区的居民,自政府正式下发征收通知之日起,暂停办理城乡低保。
9
家庭离异人员主动放弃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财产分割的。
10
家庭成员有赌博、吸毒、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;经常出入餐饮、娱乐场所消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生产的。
如果出现骗取保障金等
不正当行为将予处罚
《细则》规定,申请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有以下这些行为之一的,情节严重的,6个月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或停发低保金,冒领保障金(实物)的予以追回,计入个人信用记录,并依法予以处罚:
来源:沈阳晚报、沈阳网、辽宁日报
辽宁号新媒体编辑:耿英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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